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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作者:本站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4796  发布时间:2010-04-14

我国制定国家标准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

    2009年3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5年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月饼》国家标准,对限制月饼过度包装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市场上少数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源头抓起,加强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整治商品过度包装之风,减少资源的消耗,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参考国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三个指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分别是包装层数3层以下、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同时,针对饮料酒、糕点、粮食、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过度包装现象较为严重的商品,标准指标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该标准的发布实施为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留言回复:

问: 抱歉在白忙中打扰你们,但关于过度包装认定的相关疑问对我公司影响甚大,因此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过度包装认定的几个问题:一、即将于2010年4月1日期实施的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中,关于商品初始包装体积的计算方法仍有疑问。如,一瓶标准的750ml容量的葡萄酒,其体积应如何计算?是“标明体积”还是“实际体积”? 即,是否应定为标明体积即750ml?但这750ml只是其容量。还是应测量一下瓶子的实际体积,比如用卷尺测量并计算出瓶子下部体积,再算出较窄的瓶口体积并相加得出实际体积?据我初步测算,瓶子的实际体积和瓶子的750ml的标明体积有极大的出入,完全可以左右包装空隙率是否在55%以下的国家标准的要求。二、包装层数怎样计算还也有疑问。 国家标准中称,“包装层数是指完全包裹产品的包装的层数”。但这个“完全包裹”应如何认定?在我公司礼盒等产品中,部分在最外层纸盒之内,起固定酒瓶作用的“塑料泡沫”并未完全包裹住产品,只包裹住一半,这是否也算作一层?放置在该塑料泡沫上,起遮挡塑料泡沫并起装饰性作用的丝绸是否也算作一层?礼盒外的为便于携带该礼盒而配发的纸袋是否应算作一层包装?过度包装对企业和消费者而言都是十分不利的,我公司也愿意为产品的绿色包装作一份努力,因此以上问题请劳烦解答,以更好的执行国家要求。祝诸位工作顺利,事事顺心。
答:  一、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规定商品初始包装体积是指商品初始包装本身的外切最小长方体体积。因此,对于葡萄酒来说,葡萄酒瓶是商品的初始包装,外切最小长方体体积是其初始包装体积。关于葡萄酒和葡萄酒瓶之间的关系,标准中并未涉及。 
二、标准规定包装层数是指完全包裹产品的包装的层数。完全包裹的含义是所有面都有包装材料覆盖,但允许有局部裸露。公众留言所提到的起固定作用的、只包裹住一半的“塑料泡沫”,遮挡“塑料泡沫”并起装饰作用的丝绸以及配发的纸袋不应作为一层包装。

标准下载见VIP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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