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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责任框架下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思考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1742  发布时间:2009-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监管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等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责任。在《食品安全法》责任框架下如何做好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是摆在检验检疫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形势的需要。2004年,为改变当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混乱、效率低下的局面,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并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2007年,为有效应对和解决自美国宠物饲料三聚氰胺事件以来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制定了以责任为主线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2008年,一场“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再次引发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风暴。2009年2月28日,历经四审、横跨五年、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终以高票通过表决,这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高法典的立法侧重点之一就是:理顺体制,强化责任。

    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引发了对食品安全“责任”的深思与重构。对于承担口岸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生产环节监管职责的检验检疫部门来说,如何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构建完善责任体系,提升检验监管有效性,保障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加以研究解决的课题。

    2.发展的要求。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突出表现在:一是进出口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缺失。部分进出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不知标准、不懂标准或不用标准,自检、自控水平不高,对原料控制不到位,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不健全,弄虚作假,没有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地方政府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统一领导协调不够有力。由于检验检疫属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途径,许多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得不到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三是检验检疫部门承担了过多不必要的职责。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初级农产品生产整体水平较低,而相关职能部门又没有主动承担起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责任,总是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推动下开展工作,为解决制约当前食品、农产品出口农兽药残留瓶颈问题,检验检疫部门往往存在过多参与源头管理,包揽原料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但是,伴随着源头监管的不断深入,检验检疫部门在人员、检测技术上已难以满足无限延伸的工作需要,并导致企业一旦出口出现困难,就会把矛头指向检验检疫部门的被动局面。四是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追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的本意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细化,让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能充分得到监管主体的管理与指导,但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权限交叉或界定不清楚,当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追究责任时,所涉及的各有关方面都会本能地推卸责任,往往出现“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现象。

    面对以上种种问题,如何加大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促进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职权明确、落实有力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食品安全法》责任构架下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的基本内涵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责任框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基本内涵。在《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构架下,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涉及企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四个主要方面,涵盖了各方在进出口食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首先,企业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是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负责的应当是企业。其次,地方政府负统一管理责任。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中,地方政府负有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当地出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负有统一管理责任。第三,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有关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有监管责任。检验检疫部门在食品进出口环节理所应当地负有法律赋予的监管责任。

    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基本内涵主要是:企业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统一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检验检疫机构负进出口环节监管责任。

    三、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对策

    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在于锁定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统一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四位一体”的联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做到权责挂钩、有权有责、失职追究。

    1.正确界定检验检疫部门自身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界定,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口岸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加工环节的监管。按此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源头应由地方农业、渔业部门监管。作为检验检疫部门,应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意识,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检验检疫职权,尽量避免过于延伸工作范围,承揽不必要的责任。如在源头管理方面,应根据各部门职责以及检验检疫部门的实际监管能力范围,合理界定源头管理权限。当前,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采取干预而不参予的方式,对企业收购用于出口加工的原料质量安全作出具体规定,将原辅料收购作为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进行监管,并与农业、渔业部门的监管相衔接,要求提供农业、渔业部门发放的许可生产及有关产品合格的证明,但不应当对《供货证明》进行审核签章,更不应该代替农业、渔业部门对基地及饲料、农药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管。

    2.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实践表明,食品安全不是“检”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起应负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如果企业不自觉、不讲诚信,仅凭我们现有的检验检疫力量,即使我们竭尽全力,也难以确保进出口食品不出问题。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关键是要落实企业建立自属基地、配套基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要求供应商出具合格证明并进行抽检,确保收购原辅料的质量安全;落实企业严格按照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进口国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确保持续有效运行;落实企业制定进出口食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办法,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管理,切实做到产品可追溯和问题产品可召回;落实企业依法按照进口国要求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使企业违法违规成本最大化;落实完善进出口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进出口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3.配合落实地方政府负统一管理责任。通过通报、预警等不同方式,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汇报,促进政府责任的落实。建立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定期通报机制,围绕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统一管理责任的要求,主动向地方政府通报进出口食品质量状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风险预警和不合格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将收集汇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不合格检出情况通报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推动其协调一致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推动地方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协调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处置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同时,坚持将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共同参与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4.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食品安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监管部门肩负着不同的责任,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而形成各监管部门合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5.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引导和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自律,查找、发现和查处行业潜在问题,协助行业协会对企业开展培训,提高行业整体质量安全意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引导和监督作用,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转载于:食品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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